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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資訊
※ 東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于《市管委會關于調整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的說明
發(fā)布時間:2017-08-18

近年來,我市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住房公積金使用力度,有力地支持了廣大繳存職工購房的資金需求,對促進全市經濟發(fā)展做出了積極貢獻。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率偏高,資金運行風險加大。為此,市公積金管委會印發(fā)了《關于調整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東公委辦〔2017〕4號),這是我市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平穩(wěn)運行的重要舉措。


一、政策調整的依據及背景


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魯政辦發(fā)〔2015〕34號)第五條三款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率超過85%的城市要及時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確保住房公積金業(yè)務持續(xù)健康發(fā)展。

東營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擴大住房消費的實施意見》(東公委〔2015〕2號)第五條二款規(guī)定: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fā)放率接近或達到85%時,須及時采取措施,加強資金安全管控,優(yōu)先保障支持我市繳存職工購買自住住房貸款資金需求,嚴格控制貸款風險,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已達到93.76%,達到了調整使用政策的條件及要求。通過調整部分使用政策,將個貸率控制在合理健康的范圍內,保障資金安全運行。


二、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


《通知》圍繞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業(yè)務,對使用政策進行了七個方面的調整。


(一)調整終止勞動關系提取條件


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取住房公積金由解除勞動后即可提取調整為解除勞動合同12個月以上,可申請銷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稏|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規(guī)定: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就業(yè),或再就業(yè)單位未繳存住房公積金,可以持身份證及終止勞動關系證明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但在政策執(zhí)行過程中,工作人員難以掌握職工再就業(yè)情況,許多職工在銷戶后短期內再就業(yè),并新開設了住房公積金賬戶,有的職工一年內數次銷戶、開戶。所以,原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后即可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不但增加了管理的難度,也不利于發(fā)揮住房公積金的統(tǒng)籌保障功能。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guī)定,職工只有在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被判處刑罰、戶籍遷出本市并同時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才能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失業(yè)后兩年內未就業(yè)的,可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其他情形均不得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賬戶在原單位封存,待重新就業(yè)后將賬戶轉移至新工作單位。

為落實上級規(guī)定精神,同時本著便利職工、貼近實際的原則,對原提取辦法進行適當調整。外市戶籍、調離本市等情形的職工,可自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2個月以上未再就業(yè),或再就業(yè)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可銷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二)調整還貸提取條件


歸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提取的,正常還款期間,賬戶內至少留存6個月繳存額。《關于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魯政辦發(fā)〔2015〕34號)第五條三款規(guī)定,要切實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控制力度。同時也為下一步沖還貸業(yè)務的開展做準備,參考省內其他城市的做法,對職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政策進行調整。職工正常還款期間,提取人賬戶內由不留存繳存額調整為至少留存6個月繳存額。


(三)調整貸款申請條件


職工申請貸款時由不留存繳存額調整為留存6個月繳存。根據《關于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魯政辦發(fā)〔2015〕34號)第一條一款規(guī)定,職工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及第五條三款規(guī)定,參考省內其他城市的做法,將原規(guī)定調整為職工申請貸款時,借款人及共同申請人公積金賬戶留存6個月的繳存額,賬戶余額不足的,不計算貸款額度。


(四)調整二套房首付比例


購買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統(tǒng)一調整為40%。近期,我省許多城市已先后調整了二套住房首付比例,其中,有的城市申請第二套住房貸款,首付比例提高至60%,并且對第二套房的認定附加許多條件。為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保障職工首套住房的剛性需求,切實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對困難職工支持力度,在參照省內其他地市經驗作法的基礎上,對我市購買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進行相應調整。

對擁有一套住房的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貸款購買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統(tǒng)一調整為40%。


(五)規(guī)范貸款資金支付方式


職工申請貸款時,貸款資金由原來的可轉入售房人或購房人賬戶的方式調整為,統(tǒng)一轉入售房人(單位)資金賬戶。住建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第十六條和《住建部公積金監(jiān)管司關于對山東省住房公積金廉政風險防控重點抽查情況反饋意見的函》(建金督函〔2017〕14號)的規(guī)定,貸款資金應當劃入售房單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擔方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不得直接劃入借款人賬號或者支付現金給借款人。目前,我市還存在將貸款資金直接劃入借款人賬戶的做法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規(guī)定,現予規(guī)范。


(六)允許產權共有人共同申請貸款


職工共同購買住房時,可作為共同借款人一起申請貸款。目前,我市貸款政策規(guī)定,職工夫妻雙方購買住房時可申請貸款,與他人共同購房時不能一并申請貸款。實際工作中,經常有職工婚前共同購買住房、父母與未婚子女共同購買住房。為保障這部分的職工購房需求,尤其是年輕職工的剛性購房需求,參照商業(yè)銀行住房貸款做法,對該部分貸款需求給予政策支持。

職工共同購買住房時,可作為共同借款人一起申請貸款,一套住房只能申請一筆貸款,貸款總額不超過50萬元,額度計算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房屋套數按職工家庭名下房屋套數孰高原則確定。職工家庭名下有未結清貸款的,不得再次申請貸款。


(七)暫停商業(yè)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


暫時停止“商轉公”業(yè)務。省《指導意見》(魯政辦發(fā)〔2015〕34號)和市公積金管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擴大住房消費的實施意見》(東公委《2015》2號)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貸款率超過85%時,要及時停止辦理商業(yè)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業(yè)務。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已超過規(guī)定警戒線,暫時停止“商轉公”業(yè)務的辦理,待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使用率達到正常指標水平,資金運行狀態(tài)平穩(wěn)時,適時恢復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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